《南昌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3-05-10 08:42:42 24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997年版《南昌市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虽然2002年经过修改,但原条例已不适应新形势要求。2011年5月3日,南昌市政府法制办对外公布了《南昌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下称《条例)。

司机年龄不得超60岁

该《条例所指的出租汽车客运,是按照乘客要求,用五座以下轿车提供客运服务,以行驶里程、时间计费的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驾驶员,须有机动车驾驶证,并有3年以上驾龄。同时,年龄不超过60周岁,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另外,还要经过客运法律、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等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和服务监督卡。

经营权拟改8年为5年

出租汽车管理机构须采取招标方式配置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择优确定经营者,依法取得的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不得转让。

此前,南昌市一度规定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期限为8年。记者注意到,这次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期限拟改为5年,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届满60日前重新提出申请,经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重新授权延续经营。在《条例施行前原经营期限为8年的出租汽车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的,其延续期限则改为5年。

在经营期限内,出租汽车经营者不得暂停或者终止经营,因特殊原因需暂停、终止的,应当提前30日告知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同时,在经营期限内需要更换新车的,应当办理车辆报废或者退出出租汽车客运市场手续后,再办理车辆更新手续,并申请换发车辆营运证。

故意绕行乘客可拒付费

在出租汽车运营管理方面,出租汽车驾驶员须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从业资格证、服务监督卡、驾驶证和车辆行驶证,否则,将被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在车内吸烟,一旦出现在车内吸烟的,将被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出租汽车驾驶员还须按照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乘客未提出要求的,应当选择距目的地最近的路线行驶,需要绕道的,应当征得乘客同意,不得拒绝载客或者无正当理由中断服务。而对于出租汽车驾驶员出现不使用计价器或者不按显示金额收费、未经乘客同意加载他人或者故意绕行、拒不开具当次有效出租汽车客运专用发票等行为,乘客有权拒绝支付车费。

携带违禁品者司机可拒载

现在乘坐出租车,市民会发现标志灯出现某某企业的广告,今后,南昌市出租车司机不得将出租汽车号牌、标志灯、计价器转借给他人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活动,否则,将由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此外,出租汽车经营者若擅自设置广告、安装电子多媒体设备及其他装置,将被罚款。

与此相对应的是,乘客若携带易燃、易爆、毒品等违禁物品及污损车辆物品乘车,在车内吸烟、乱扔杂物、污损车辆,醉酒者和精神病患者乘车无人监护者,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权拒绝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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