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包括
(一)公共服务。它是为全体用户提供经常性服务,是所有用户都可以享受到的。
(二)专项服务。它是为某些用户群众提供的服务。
(三)特约服务。它是为满足用户特别需要而提供的个别服务。
一、物业管理范围和责任
1、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2、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3、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4、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5、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相关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6、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7、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钱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8、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二、小区物业归哪个部门管
有的城市设立在城管局,有的设在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物业管理主要包括:公共设备及相关场所、绿化、道路等内外部建筑,以及公共建筑的部分,如地基、承重墙、楼板、屋顶、廊道等,这些都属于社区财产的管辖范围。《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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