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给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属于交通事故行为,包括:(一)酒后、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三)知道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部件失灵的机动车辆驾驶的;(四)知道是无证或者报废的机动车辆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而逃离事故现场的。
交通肇事案件的主要原因
(一)客观因素。道路、气象等原因,也可引起事故发生。
(二)车况不佳。车辆技术状况不良,尤其是制动系统、转向系统、前桥、后桥有故障,没有及时检查、维修。
(三)疏忽大意。当事人由于心理或者生理方面的原因,没有正确观察和判断外界事物而造成精力分散、反应迟钝,表现为观望不周、措施不及或者不当。还有当事人依靠自己的主观想象判断事务或者过高估计自己的技术,过分自信,对前方、左右车辆、行人形态、道路情况等,未判断清楚就盲目通行。
(四)操作失误。驾驶车辆的人员技术不熟练,经验不足,缺乏安全行车常识,未掌握复杂道路行车的特点,遇有突然情况惊慌失措,发生操作错误。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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