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原告可以要求自工程交付之日(2011年6月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利息=本金时间年利率6.65%360)
综上所述,原告作为xxxx1、2号楼建设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完成了该项工程并通过了竣工验收,作为该项工程的发包人第二被告和承包人第一被告依法应当承担给付所欠工程款、延期开工的损失及利息的责任。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合议时考虑采纳。
代理律师:
20年月日
借钱没确定利息可以要求支付利息吗
1、当事人之间借钱时没约定利息的,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为了便利公民的生活,按照一般的借贷规矩,民间当事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原则上是无偿的,但是要是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就应当支付利息。
所以,要是当事人之间借钱时就没有约定利息的,就得按照无偿借用的规则,在以后,借出去的一方是不能就这理由要求对方支付利息的。
2、当事人之间借钱时对利息约定不明的,法官酌情而定。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自然人之间借贷时,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因此,没有约定利息的是绝不支持利息,自然人间利息约定不明不支持。除自然人外利息约定不明的可以根据综合情况酌情确定利息。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以及对借款利息的确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全文82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