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案后处理结果是什么
时间:2023-10-26 07:50:06 13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本文介绍了受案的定义和公安机关受案的不同情况及其处理方式。指出对于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等事项,公安机关有不同的受案处理方式,包括及时调查处理、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或告知当事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投案。

根据法律术语,“受案”指的是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案件审理需求。

例如: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进行登记,并作出处理。

(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

(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告知当事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受案移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刑事案件,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因此,受案移送是公安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对于维护司法公正和打击犯罪具有重要作用。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受案移送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受案移送中存在移送不及时的情况。有些公安机关在接到案件后,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导致案件在起诉期限内无法得到处理,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和效率。

其次,受案移送中存在移送不准确的情况。有些公安机关在移送案件时,对案件性质或者案件材料的描述不准确,导致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时出现误判,进而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和效率。

针对这些问题,为了解决受案移送中存在的问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一是加强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之间的沟通与协作,提高移送案件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二是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明确各方的职责和权限;三是加强司法监督,对受案移送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案件得到及时、准确的处理。

结语:受案移送是维护司法公正和打击犯罪的重要职责,但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问题,如移送不及时、不准确等。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从加强沟通与协作、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加强司法监督等方面进行改进。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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