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立案迟迟没结果报案人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反映情况,或者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决定不予立案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立案处理。
派出所立案后,一直不处理怎么办
派出所立案后一直不处理的,报案人可以向当地检察机关进行投诉,也可以向公安行政监督部门进行举报。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相关规定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1、对依法应当办理的受理案件、立案、撤销案件、提请逮捕、移送起诉等事项,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理的;
2、对管辖范围内发生的应当上报的重大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和群体性或者突发性事件等隐瞒不报或者谎报的;
3、在勘验、检查、鉴定等取证工作中严重失职,造成无辜人员被处理或者违法犯罪人员逃避法律追究的;
4、因工作失职造成被羁押、监管等人员脱逃、致残、致死或者其他不良后果的;
5、在值班、备勤、执勤时擅离岗位,造成不良后果的;
6、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
7、在执行任务时临危退缩、临阵脱逃的。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六十四条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的,应当依法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或者通知撤销案件书后超过十五日不予立案或者未要求复议、提请复核也不撤销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公安机关仍不纠正的,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协商同级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立案后三个月以内未侦查终结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公安机关发出立案监督案件催办函,要求公安机关及时向人民检察院反馈侦查工作进展情况。
全文85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