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在处理报案人的报案时, 如果经审查,发现不符合立案条件, 应该通知报案人有关不立案的原因。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控告人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如果公安机关不立案,还可以向检察院提出,要求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
公安机关在处理报案人的报案时,如果经审查后发现不符合立案条件,应该通知报案人有关不立案的原因。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控告人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如果公安机关不立案,还可以向检察院提出,要求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检察院认为应当立案的,检察院有权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收到检察院通知后十五日以内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抄送人民检察院。
报 警 后 不 立 案 , 如 何 寻 求 法 律 帮 助 ?
根据素材0中的内容,如果控告人不满意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有三种救济方式:申请复议、提起自诉和请求人民检察院监督。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申诉,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应当受理。因此,如果报警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控告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申诉,要求其予以立案侦查。
综上所述,公安机关在处理报案人的报案时,应该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操作,确保报案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同时,公安机关也应该加强对报案人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意识,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法治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第一百一十三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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