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八条“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限30日前确定中标人。投标有效期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一、投标有效期的确定
1、投标有效期是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再依据招标项目的性质、规模、评标难易程度等,确定评标的时间,即投标有效期时间。重要的设备和材料评标的时间约15天~30天;中小型工程评标时间约15天~30天;大中型工程评标时间约20天~60天。
2、如果由于某种原因,评标时间不够,在投标有效期间之内,招标人有权要求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时,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如果投标人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的投标作废,招标人应退回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因此应注意的是不要轻易的延长投标有效期。特别是投标人数比较少的情况下,那些有实力和有能力报价较低投标人,这时很易退出投标,从而减少了选择的余地。
3、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有效期是投标有效期时间加上到中标人递交了履约担保证书并签订了合同协议书的时间。一般投标有效期加上15天~30天,即为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发出中标通知书以后,第一中标人不接受中标,可把合同授予第二中标人,这是投标保证金还未退回。以防止招标作废。
4、投标有限期和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都应明确的载明在招标文件的投标人须知中,这对招标人和投标人都有制约作用,特别可约束招标人应抓紧时间进行评标和确定中标人。如延长投标有效期可能会带来不良后果。这也充分体现招标文件是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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