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法律法规,在投标有效期内需要完成的主要工作包括:评标、定标和发出中标通知书,
并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在30天之内签订合同。发出中标通知书是一项程序性工作,就其工作本身并不需要多长的时间,而签订合同的时间法律明确为“
30天之内”。因此投标有效期可简略计为:
投标有效期=评标、定标时间加30天。
也就是说,投标有效期的长短主要是由评标、定标时间决定。影响这一时间的主要因素一般包括:项目的性质、特点、规模、工程量的大小和内容繁简、评标难易程度等,
并且不同的行业、不同地域也有所区别。实践表明:重要的设备和材料评标的时间约15~30天;中小型工程评标时间约15~30天;大中型工程评标时间约20~
60天。据业内人士介绍,目前通用的投标有效期限一般为60~120天。
特定项目投标有效期的天数由招标单位确定,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一、关于有效期的起点和终点
《建筑法》及《招标投标法》都没有对投标的有效期做出具体的规定。
《招投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
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这里明确了投标有效期开始时间:“投标文件截止之日”,
但没有明确结束时间,对于一个期间而言,只有起点时间而没有终点时间是没有意义的。
《建设工程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中表述为:“投标有效期为投标截止日期起至中标通知书签发日期止。在此期限内,所有招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这里既明确了投标有效期的起点时间,又明确了终点时间,但这样的规定是否合理呢?如果中标人,接到中标通知书后,考虑到自身的不利因素,
而迟迟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会实质影响招投工作的顺利进行,甚至使招标失败,给招标人带来损失。如此看来,
将“中标通知书签发日期”作为投标有效期的终点时间显然是不合理的。前面我们已经讲到过,招投标活动是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只有招投标双方签订了合同,
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招投标才算是真正结束。因此,投标有效期的终点时间应为“合同签订之日”。那么这样讲是不是“违法”了呢?当然不会,
《建设工程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并不是规范性法律文件,不具有一般的法律效力,实践中类似这样的例子并不鲜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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