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认定的,可以收集其他的证据材料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当事人提起诉讼,对于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承担提供证据的责任,法院应当根据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和核实证据。
当欠条
持有人凭欠条
向法院起诉主张债权时,总要向法官陈述一下欠条
基于形成的事实(如买卖业务的事实,这是货款的诉求赖以成立的基础和依据),以说明欠条
的来由并博得法官的采信。
这种对事实的主动陈述是人之常情,属于一般的常识性的东西(从法理的意义上讲,这是附随于一项诉讼请求之提起的主张责任),如果对方当事人对此事实主张有异议(包括否认、抗辩等),特别是作出直接或间接否认的意思表示时,这时光凭欠条
本身就不能直接得出原告所想证明的结果。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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