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不能做为死刑复核赔偿义务机关吗
时间:2023-08-09 09:02:54 6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死刑复核法院能做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义务机关,是指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看守所及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机关。死刑复核法院即最高人民法院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了公民权益的,可以作为赔偿义务机关。

人民法院死刑复核审查的期限是多久?

死刑复核程序的期限一般会在三个月左右。在我国,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而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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