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全责任分配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法定代表人是法人企业的第一责任人。各业务领域的主管负责人作为各自领域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域内的安全责任。在内部各业务领域中,按照各行政级别从高到低设置责任系数,作为判断责任大小的依据。当然,各领域分别对各自负责的操作系统、业务系统(有形或无形)承担安全责任。
1.安全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是“谁主管,谁负责”。
2.在法人企业中,安全第一责任人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3.在企业内部,根据上述原则,安全责任进行分配。各业务领域的主管负责人作为各自领域的第一责任人。
4.在内部各业务领域中,领域主管负责人以下,按照各行政级别从高到低设置责任系数,作为判断责任大小的依据。
5.当然,各领域分别对各自负责的操作系统、业务系统(有形或无形)承担安全责任。
谁主管,谁负责
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为行政机关。对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行政许可,该法明确规定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因此,对于这些事项的主管和负责,应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行政机关的分工和权责划分,不同地区主管和负责的具体事项可能有所不同。因此,根据具体情况和需要,上级行政机关可以向下级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许可,但委托机关在委托范围内应当履行监督责任。
综上所述,行政许可的主管和负责应根据具体事项和地区情况进行划分,上级行政机关可以向下级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许可,但委托机关在委托范围内应当履行监督责任。
“谁主管,谁负责”是安全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在法人企业中,安全第一责任人通常是法定代表人。各业务领域的主管负责人作为各自领域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领域的安全责任。内部各业务领域中,领域主管负责人以下,按照各行政级别从高到低设置责任系数,作为判断责任大小的依据。当然,各领域分别对各自负责的操作系统、业务系统(有形或无形)承担安全责任。对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行政许可,应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实施。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行政机关的分工和权责划分,不同地区主管和负责的具体事项可能有所不同。因此,根据具体情况和需要,上级行政机关可以向下级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许可,但委托机关在委托范围内应当履行监督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二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统筹提出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计划。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对外通报和授权批准发布工作。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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