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风险控制的基本原则
一国对于金融市场的风险控制,应当根据本国的法律、历史、经济发展传统,而且风险控制是一项非常具体和复杂的制度设计,具有很强的技术性,所以应当首选确定金融控股公司风险控制的基本原则。包括如下三条原则:
1、适度从严。确保金融控股公司的安全稳健是风险控制制度设计的首要目的。目前不应当过分追求机构间各方面资源的整合和协同效应,对金融机构之间的结合紧密程度应该从严规范。
2、重点加强信息披露。对金融控股公司内部的关联交易和外部交易必须制定强制的信息披露制度,对信息公开的内容、准确性和完整性制定明确的准则。
3、外部控制与自律防范相结合。外部风险控制制度设计应该对风险管理政策、框架、内容、指标和方法等做出较为明确的规定,强制金融机构依法建立防火墙。同时,引导金融机构建立健全适合我国国情与各金融机构自身实际情况的风险管理体系,完善自律机制,以充分发挥金融机构自律防火墙的作用。
二、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
首先,法人关系的风险控制。法人关系的风险控制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及其成员子公司都是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人机构,在法律上它们是股权关系。法人防火墙的设立要求母公司和各个子公司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依法注册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但关键是在实际的运作中保持法人的独立性,特别是保持子公司资本充足,不抽逃子公司资本,并保持管理上的隔离和身份上的隔离,防止对子公司实行过度控制,以避免被法院否认子公司的法人独立性。在管理上的隔离机制要求金融控股公司母子公司以及各个子公司的经营管理者要分开,并要分设账户和账簿,建立单独的财务记录,要求银行与证券等子公司分开管理,以强化二者在法律和公众心目中的分离。在身份上的隔离机制则通过办公场所上的分离,以及禁用相同的名字等身份隔离措施防止对某一子公司的信任危机传递到整体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的银行子公司及其他子公司进行共同营销时,其营业场所及人员应予区分,并明确标示,而且应向客户揭露各项业务的重要内容及交易风险。
其次,资金链条的风险控制。资金链条的风险控制限制金融控股公司内部交易,防止风险传播和利益冲突,主要防止银行子公司因过度借贷或购买不良资产而直接承担其证券子公司等其它成员公司的风险。对内部交易施加“质”和“量”的限制,“质”的限制是要求内部交易必须在市场条件下进行,而“量”的限制是内部交易不能超过一定的数量限制等。
再次,信息不正当使用的风险控制。金融业务是一种与信息具有密切联系的经济活动。以金融控股公司的方式进行跨业经营,则是通过子公司的经营进行,各子公司之间共享运营设施,共享客户信息,可以节约经营成本,实现规模经济效益。金融控股公司的一大优势在于,不同子公司可以分享相关信息,而且通过信息共享,节约相关的客户资信调查成本。因此,我国可以借鉴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和台湾《金融控股公司法》,对消费者金融信息的共享和保护的有关规定。金融控股公司内部的银行可以与附属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共享消费者的信息,只要对消费者公开,并做到对第三者保密,金融机构可以与作为该机构代表或与该机构有金融服务营销合作安排的公司分享客户信息。为防止信息的不正当使用,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金融控股公司负有明确和长期的尊重客户隐私的义务,并保护客户的非公开个人信息的安全性和机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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