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顾先生:我去年为孩子上学想买个教育地产,当时有个朋友住那学校附近正好要卖房,我问了很多人,包括卖房人自己也说自己的房子是教育地产,我最后也是按照教育地产的价格买的。买到后听邻居说,现在这里已不属于教育地产了,那我花这么高的价格买房子亏了。我想问问,这房子我能不能退给卖房人?
【律师解答】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一下什么样的房子才是教育地产。
“学区”是政府根据生源情况来划分的,按最新政策规定,如若业主户口已迁入“教育地产”,那么其子女可以按规定入读在户口所在地分配的学校,即“免试就近注册登记入学”。但“学区”存在变数,有可能某片区去年还是坐拥某几所学校,今年便换了另一拨,原来的“学位”也就失效了。
关于教育地产购买后又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而要求撤销合同的案例现在也有很多,最关键的是有没有在签订购房合同时注明购房目的就是为了孩子上某所学校。
如果注明了或者卖房人也认可,那现在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申请法院撤销原合同,双方退还房屋和房款,若买房人不能举证证明买房的目的是为了孩子上学,那么就很难认定购房目的不能实现,也就很难依法对该购房合同进行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n(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n(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n(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n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n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n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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