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对象医疗救助办事指南
时间:2023-05-10 22:33:44 16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办事依据:《长沙市城乡低保对象医疗救助办法(暂未出台)

决定机构: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居委会

办事条件:凡具有本市常住户籍,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低保对象(含“三无”人员),其医疗费用在医保支付后支出仍有困难的,可申请医疗救助。

申请材料:(一)大病门诊救助的申请资料

救助对象向其户口所在地村(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时,还应提交以下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1.救助对象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低保证复印件,出示原件;

2.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书;

3.《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册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手册;

4.其他必须的有关资料。

(二)住院救助的申请资料

救助对象向其户口所在地村(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时,还应提交以下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1.救助对象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低保证复印件,出示原件;

2.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书;

3.《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册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手册;

4.住院通知书;

5.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凭证;

6.必要的病历资料和医保结算支付凭证;

7.其他必须的有关资料。

办理流程:(一)城乡低保对象申请大病门诊救助的程序:由对象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以及有关资料。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验,符合救助条件的,填写《长沙市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签出意见后张第一榜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街道(乡镇)审核。乡镇、街道签出意见后张第二榜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区、县(市)民政局审批。区、县(市)民政局对街道(乡镇)上报的《长沙市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和相关材料进行复查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在《长沙市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中签署审批意见,张第三榜公示;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下发不予救助的书面通知书。

(二)低保对象住院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1.城乡低保对象在一站式结算定点医院住院的,凭《低保证(《五保证)、医院病历和住院通知单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准予救助通知单,并将《准予救助通知单交所住医院。

2.城乡低保对象未在一站式结算定点医院住院的,按大病门诊救助的程序办理。

办理期限:受理后3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免费

咨询渠道:社区(村)低保服务中心、街道(乡镇)低保站、区(县、市低保局)、市低保局(咨询及投诉电话:88665460)

责任追究:救助对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医疗救助的,由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不予批准或停止救助;已经发放救助资金的,全额追回骗领的资金并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正常办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冬季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季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乘车路线:长沙市救助局:乘301、302、168、903、6路公交车到长沙市政府第二办公大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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