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证明乃是劳动者在离开原有工作岗位之后,由其原先供职的用人单位所开具的证明性文献,用以明确记载其离职的具体日期以及辞职理由。
对于有意加入其他企业或组织的劳动者而言,此类离职证明无疑为必备的一项手续。
倘若劳动者无法提供有效的离职证明,他们应当主动与原先的用人单位取得沟通并提出开据相关证明的请求。
至于新加入的用人单位为何需要劳动者提供离职证明,主要是为了规避劳动者同时为多个用人单位服务的风险,以保证每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以充分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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