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来,一些新闻媒体批露了少数学生跳楼、服毒轻生的事例之后,一时间,举国上下都把目光集中在了教师身上,好象这都是教师的错。因此不少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对中小学校及教师的管理和评价条例中都有这样一条:凡是有体罚和变相体罚现象的,将实行“一票否决”;学校领导也大肆宣扬“学生上帝论”,弄得教师对这个“上帝”不敢管,也不敢教,大有学生的毫毛动不得之势。却忘了“因噎废食”的后果。
这里笔者不想去评论“一票否决制”是否符合辨证唯物主义,也不想去深究学生是不是上帝,那么,教师是什么?!我只想就适度的体罚和变相体罚在教育中的积极作用谈谈自己的看法。
众所周知,教要得法,但教无定法。如果说在促进学生智力和能力发展方面应该“因材施教”的话,那么,在培养学生形成优良的思想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方面,也就应该“因人施教”。我们每一位教师要面对几十个乃至几百个学生,他们来自几十个、几百个家庭,受到不同家庭环境和社会关系的影响,具有不同的个性特点。有的“服善不服恶”,而有的则“服硬不服软”,对于后者,单靠说服教育是无济于事的,他们往往是“屡教不改”者。对这类学生实施适度的惩罚,往往收效更佳。千百年来民间流行有一句俗语叫做:“黄荆棍儿下出好人”,这不仅仅是经验之说,也正体现了惩罚教育的积极作用和必要性。当教师的,尤其是班主任可能经常听到家长们发自内心的话语:“某老师,我们的孩子不听话您跟我打都要得,我们还要真心地感谢您!”这说明,对学生进行适度的惩罚,家长是认可的。如果说单凭学校教师单一的说服教育就能教育好每一个学生的话,那么,国家花巨资建立的“少管所”等机构早就该取消了。
惩罚教育是必要的,但又是危险的,弄得不好,就会伤害学生的身体健康,也会伤及学生幼小的心灵,这就必须把握一个“度”。怎样才算适度呢?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概括为五个字——“纯”、“情”、“爱”、“轻”、“改”。
纯:即惩罚教育的动机要纯,要出于公心而不是私心。其目的是使有错误的学生得以转变,而不是把学生当成教师的“出气桶”,不可把家庭情绪或社会关系情绪迁移至学生身上。
情:即惩罚教育必须建立在师生之间相互理解、相互信任的基础之上。只要有这种感情基础,实行一定的惩罚,学生也会心甘情愿的接受。在校园中,不是经常有同样的惩罚,在不同教师的手下而效果迥然不同吗?这就是师生情感没有到位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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