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孩子过继,一般社会机构孩子收养的程序
(一)夫妻双方年龄均满30周岁,身体健康、有良好经济收入、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等,自愿收养孩子的,持上述有效材料到当地民政局申请收养。
(二)经市民政局审核后符合收养条件的,领取《收养登记申请书》。
(三)如初步同意收养该孩子,由拟收养人填写相关表格,等待审批和现孩子抚养一方同意。
(四)经过3-6个月的观察,同意收养该孩子的,认真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带齐有关收养材料,提供被收养人正相片若干张,到民政局登记确认。
二、过继后可以结束收养关系的情形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协议解除及因违法行为而解除】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关系恶化而协议解除】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解除收养关系登记】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公民若是想要收养孩子是需要满足法定条件的,由于这些条件会在法律规范之中公示,故此对于欲实施收养行为的人来说,可以结合法律规定判断自己是否满足法定的条件。若是满足,在确定待被收养人之后,需要办理收养手续。
三、过继孩子的条件和手续
孩子过继是一种民间说法,法律上可称之为继子女或养子女。依据我国《民法典》,具体规定如下:
(1)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的条件:a.丧失父母的孤儿;b.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c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孩子过继,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a.无子女;b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c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d年满30周岁。
(3)孩子过继,收养人拟收养孩子须提供的材料有:a.收养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复印户口地址,如已生育子女须复印子女的户口簿);b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c收养人所在单位或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d收养人常住地的区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子女情况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e.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一律采用A4纸。)(4)孩子过继,一般社会机构孩子收养的程序:a.夫妻双方年龄均满30周岁,身体健康、有良好经济收入、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等,自愿收养孩子的,持上述有效材料到当地民政局申请收养。b.经市民政局审核后符合收养条件的,领取《收养登记申请书》。c.如初步同意收养该孩子,由拟收养人填写相关表格,等待审批和现孩子抚养一方同意。d.经过3-6个月的观察,同意收养该孩子的,认真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带齐有关收养材料,提供被收养人正相片若干张,到民政局登记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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