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收养程序如下:
1、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2、登记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对收养人的情况进行全面审查。
3、审查合格后,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为申请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一、如何办理收养公证
办理收养公证申请人应当亲自向公证机关提出申请,填写公证申请表,不得委托他人办理。收养人应当提供以下证明:
1、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被收养人近期一寸照片;
2、提交收养子女申请书;
3、婚姻状况证明;
4、职业和经济状况证明;
5、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健康证明;
6、提交收养人与送养人签订的书面收养协议。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二、收养登记有哪些条件
收养登记条件如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三、未办收养手续收养关系无效吗
未办理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是无效的。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导致收养无效的原因有三个方面:
1、收养主体不合格。
2、因自愿性有瑕疵而导致收养无效。
3、因合法性不具备而导致收养无效。
法律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综上可知,未办理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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