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下班就餐途中摔伤法院判定属工伤
最高法关于工伤认定的司法解释实施不过半月,我省就出现了“上班途中遭遇意外”的首起案例。人社部门认为不属于工伤,法院却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认定算工伤。多名专家对这起案件进行了点评,认为法院判决彰显了人性关怀。
下班后搭乘同事摩托车去公司食堂吃饭,途中不慎摔倒受伤,这种情形能否被认定为工伤?近日,韶山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子。当地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但法院审理后认定算工伤。这是自9月1日最高法工伤认定新规实施以来,我省受理的第一起案例。
男子中餐路上摔伤算工伤
聂某是韶山一家公司的员工。前阵子,他上完上午班后,于当天中午12点30分左右,搭乘同事的摩托车去公司食堂,途中被大风吹下的电线挂倒而致伤。
随后,聂某被送往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多处损伤和骨折。由于事情发生在公司厂区内,聂某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对方认为聂某受伤已经是下班时间,不在工作时间内。另外,受伤地点也不是工作场所,所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对此,聂某不服,于是向法院起诉韶山市人社局,希望判定其为工伤。
法院审理认为:聂某上完上午班后去公司指定的食堂就中餐,以便下午工作,途中(在厂区内)受伤,从时间上看,是在下班后的延续时间内,从空间上看,受伤地点虽非固定区域的工作场所,但从固定区域的工作场所去公司食堂途经的道路,是工作场所的自然延伸,应视为不固定区域的工作场所,同属聂某的工作场所。
“从工作原因来看,去公司食堂就餐,为下午的工作补充能量,这是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原告聂某的受伤情况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应适用该规定。”法院认定原告聂某的受伤情况属工伤。
专家解读“四种情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属工伤。今年9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规定了四种属于上下班途中的情形。
南华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汪-波认为,理解这一条规定,要抓住的关键词就是“合理”。
一是“合理时间”,即是上下班有一个时间区域,可能早一点,可能晚一点,比如下了班以后,还要加一会儿班,或是遇到塞车,或是等交通的高峰时段过了之后再回家,这些都属于合理时间。
二是“合理路线”,主要是指单位到宿舍、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子女父母配偶居住地、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地等,比如下班途中去买菜、从男(女)朋友住处去上班、下班后直接去参加同学聚会(不是回家后再去聚会地),这些都可以理解为“合理路线”。
中国社科院社会学所社会政策研究室研究员唐-钧举例对合理路线的认定作了进一步补充,比如下班回家路上顺路买菜发生意外,如果和往常相对固定的路线基本一致,那属于合理。但如果劳动者工作单位和住所都在城市南边,而他却在城北买菜发生意外,那就要了解他绕道的原因,从而判断是否算工伤。
留意办公室常见工伤
多名负责工伤理赔的法务工作者告诉三湘都市报记者,上班族常见的工伤包括以下几类情形:
1.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地铁、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路上被第三人暴力侵害的,应向公安机关报案处理。
2.上班期间受伤:比如,久坐站起来扭伤脚、在办公室上厕所跌倒、开会时手被会议室门夹伤、在茶水间被掉落的瓷砖砸伤脚、膝盖被办公桌角磕伤、在单位食堂用餐导致食物中毒,等等。
3.下班后、前与工作有关的受伤:比如,下班前在公司冲凉跌倒、给电脑关机导致手指受伤,等等。
4.在工作时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5.患职业病,比如尘肺。
工伤理赔关键有四步
1.发生事故时第一时间告知到公司人事部(最易被忽略的一步),有利于避免后续与公司的互相“扯皮”。
2.公司在事故之日起1个月内向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由公司人事部主导)。
3.如果公司不申请,自己写份工伤认定申请,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做出工伤认定决定后,白领要做劳动能力鉴定,再根据鉴定结果进行赔付(主要是医疗费伤残补助金)。如工伤涉及第三方,先申请工伤认定,在获得工伤赔付之后,再要求第三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最高法关于工伤认定的司法解释实施不过半月,我省就出现了“上班途中遭遇意外”的首起案例。人社部门认为不属于工伤,法院却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认定算工伤。多名专家对这起案件进行了点评,认为法院判决彰显了人性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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