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老伴去世,留下一套房产,88岁老太认为自己是唯一合法继承人,房子与老伴生前一对毫无血缘关系的儿女无半点关系。近日,经过法院调解,养子、继女均有合法继承权,双方按份额比例对房产进行了分割。
1992年,各自均有过一段婚姻的林婆婆与陈爹爹重组家庭。林婆婆自己有一女儿,陈爹爹膝下无子女,但与前妻曾有一养女陈敏,离异后,他将陈敏认作自己的继女。(文中人物均化名)
2007年11月,根据当时的武汉市属直管公房售房政策,陈爹爹夫妻俩在汉阳共同购买了一套33余平米的房子,房产登记在陈爹爹名下。因夫妻俩另外有房居住,这套房子一直由一名老年男子陈钢寄住。陈钢自称是陈爹爹的侄子,此前曾一直共同生活。2010年5月,他受陈爹爹委托,到房产局为房子办理了挂失,并领取了新证。
去年1月,陈爹爹去世,林婆婆与自己女儿同住,并想收回陈钢居住的房子,但遭对方拒绝。陈钢称,自己出生当天便被陈爹爹收养,其实是其养子,这套房子是父亲留给他和妹妹(陈敏)的。但林婆婆认为,双方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是养父子关系,自己才是房子和陈爹爹财产的唯一合法继承人。去年底,他将陈钢和陈敏告上法庭。
陈钢辩称,其有自己家乡居委会出具的一份证明,以及单位、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均能证实林爹爹与自己的收养关系合法。2009年,父亲曾写下一封自书遗嘱,称将房产属于自己的份额留给养子与继女。2011年,父亲在世时,与林婆婆签下一份协议书,确认了双方各占房产的50%份额,协议书与遗嘱均合法有效,且之间并无矛盾。
今年10月10日,汉阳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并经过调解,近日双方最终自愿达成协议。房屋由林婆婆和陈钢、陈敏共同继承,林婆婆占50%产权,陈钢、陈敏各占25%。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孙志军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陈钢被陈爹爹收养,虽无正规手续,但此后双方一直共同生活且以父子相称,陈钢也尽到了赡养义务,因此足以证明双方的收养关系合法,陈钢作为养子,也享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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