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夫妻离异但皆不愿承担抚养孩子责任这一特殊情况,现行的司法审理实践中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判决模式:
其一为法院认为,子女乃夫妻爱情之结晶,情感维系之纽带,因此,作为父母双方皆应尽抚养义务。
如若双方皆对孩子置之不理,势必对其成长产生严重影响,故禁止该类案件的离婚申请获得批准;
另一则为法院将暂时决定让某一方负担起孩子的抚育责任,待日后再依实际情况对抚养权的归属进行判定。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在婚姻关系破裂的诉讼过程中,如若父母双方皆明确表示拒绝承担抚养子女的义务,就必须依照先例裁定子女由其中一方代为照看。
倘若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使得子女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保障;
在此情况下,地方政府机构(包括村委会、居民委员会及同类型社会福利与教育单位),可以代表未成年人利益,适时地接管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身为父母的当事人支付其应有的抚养费用。
作为父母,对孩子负有抚养的法定义务,离异时必须就子女的抚养问题达成共识,妥善处置这个重要事项,以免造成因为离婚而逃避抚养义务的不良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条
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以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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