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2.在会议前通知各股东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
必须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是
必须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有:
1、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2、董事人数不足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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