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开股东大会需要满足条件
时间:2023-04-12 16:30:41 7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召开股东大会需要满足条件

1、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董事总人数不足本法所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的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股东大会能够解雇股东吗

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股东身份是因其出资而享有的一种资格,其享有的股权是因其出资行为而取得的管理公司事务的权利。股东与公司之间是一种投资关系,而非雇佣关系。股东对公司投资后,非因法定原因,其股东身份资格不得丧失。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有可能丧失其股东资格:

股东自愿、合法转让其所持有的股份;

因质押权的形式而使得股东所享有的股权被强制转移;

自然人股东的死亡或法人股东的破产导致股权被他人继承或继受。

所以,在股东合法持有公司股份并属于股东大会成员的情况下,任何人不能将股东解雇。

三、如何通过股东大会决议

股东大会的决议。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股份多数决定的原则。所谓股份多数决定原则,是指股东大会依持有多数股份的股东的意志作出决议。

股东大会决议实行股份多数表决原则,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要有代表股份多数的股东出席;

二是要有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多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通过。

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供股东查阅。股东大会必须按照法定的召集方法召集,并依照法定的决议方法通过内容不违法的决议。具备该条件的决议,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股东大会的决议违法,股东有权通过诉讼途径请求法院宣告决议无效或撤销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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