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在遗嘱确定及财产分配实施之前,继承人对于先前作出的放弃继承权的决定产生懊悔并希望重新考虑,那么这种情况下他所表达的反悔意愿可以被视为有效,相应地,他的继承资格也有机会得以复原。
然而,这需要按照法院的裁决做出最终决定,分析放弃继承权一方提出要恢复继承权的原因和理由,以此来评估他是否具备继续参与遗产分割的资格。
而若是在遗嘱设立并且财产已经进行分配的情况下,继承人再试图撤销其先前明确表示的放弃遗产继承权的行动或声明,这种行为将被视为无效,且他的继承资格在此基础上无法获得恢复。
换句话说,如果有人在处理完遗产后再次提出分割遗产的请求,他将失去其此前所享有的继承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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