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已获准实行汇总纳税制度的企业来说,其增值税应税额将由总公司进行统一计算后得出,而各分支机构则需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据固定的分成比例,在各自所在地区履行缴纳税款的义务。
(2)在未被授予汇总纳税权限的情况下,各分支机构有权自行对各项业务事项进行核算,并在相应的属地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和比例,支付增值税税费。例如,如果某家获得了允许进行增值税汇总纳税的大型公司总体营业额达到了人民币一亿元,而其中某个分支机构的销售额贡献了1,000万元的话,那么根据税收政策,该公司需要向税务机关交纳的增值税总额为5,000万元。据此,按照各分支机构销售金额与整体销售额之比来计算,该分支机构需在本地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应为5,000x(1,000/1,0000)=500万元人民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因此分公司若办理了税务登记,则其为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人,应单独申报缴纳增值税。若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未办理税务登记,则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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