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家在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况下,是可以对土地进行征收的,所以被划入禁养区后进行拆迁是合法的,如果对拆迁补偿有争议的,可提起行政诉讼解决。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于由于畜牧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实需要关闭或者搬迁现有养殖场的,导致养殖场主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予以补偿。
由此可见,基于公共利益的需求,由于相关政策的调整导致养殖场拆迁或关停的,养殖场主均可得到相应补偿的权利。其补偿范围主要包括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以及畜牧禽的腾退补偿。
养殖场拆迁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种:一种是由于大型建设项目的需要,对征地范围内的养殖场进行拆迁;另一种是对划入禁养区范围内的养殖场进行搬迁或关停。
一、补偿费用
根据“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这一规定,养殖场(鱼塘、养猪、羊、牛等)的征收补偿包括四方面:①对地的补偿②对地上附着物的补偿③停产停业的补偿④合理的拆迁费用。
二、什么是禁养区
禁养区,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条对禁养区进行了划定,主要包括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风景区;饮用水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等。
目前国家对于环境的保护是尤为重视的,因此在一些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或者是饮用水保护区等地方内是不允许开设养殖场的。并且对已经合法经营的养殖场会进行拆迁,也会给被拆迁人一定数额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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