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补偿拆除和关闭养殖场,如何维权
零补偿,需要看我们自己的养殖场是否合法。根据《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由于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调整,以及划定禁养区,或者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进行综合治理,需要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的,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赔偿畜禽养殖户的经济损失。也就是说,农场和普通住宅有一个共同点,就是“有拆迁就有补偿”。无论是以环保名义拆迁还是工程拆迁,都要对养殖场给予充分合理的补偿,包括土地使用权补偿、棚舍补偿、棚附补偿、停产停业补偿、移动设备搬迁费等,将非移动设备更换成新价格、搬迁补贴、临时安置费用等。
然而,在任何情况下,拆除和关闭养殖场是否有任何补偿?拆迁、关闭养殖场合理补偿的前提是必须依法经营。只有畜牧业经营者才是真正的、证照齐全的经营者。如因环境保护问题或工程项目面临关闭或拆迁,可凭其完整的经营资格程序争取合理补偿,即土地使用权补偿、养殖户补偿、养殖户配套补偿、养殖户补偿停产停业、移动设备搬迁费、土地使用权补偿费、养殖场补偿费、养殖场配件补偿费、移动设备搬迁补偿费、土地使用权补偿费、土地使用权补偿费、,不可移动设备的重置价格、搬迁补贴和临时安置费的土地使用权补偿。
当然,根据相关规定,养殖场经营者可以获得的具体补偿金额主要由经营者与相关部门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联合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不成的,可以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结果不能认可或者不能达成最终协议的,有关部门不予执行。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充分保障农民的抗辩权和救济权。如何保障养殖场的权益是合法的,而且没有拆迁补偿。1。我国农业法第二条明确指出,本法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与之直接相关的产业,包括生产前、生产中和生产后服务。此外,《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因此,可以认为,占用农用地用于农场建设和经营的农场的生产设施用地和相应的附属设施,直接用于或服务于农业生产,因此,养殖场应当属于农业设施,而不是非法占用农用地;但是,禁止各类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工业作物种植等设施占用基本农田。二是养殖企业的地面附属物是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违章建筑,拆迁不需要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国土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推进畜禽养殖规模化用地政策的通知》和《关于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我们可以明确畜禽养殖用地的土地性质:国家对畜禽养殖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畜禽圈养地、生产设施用地和绿化隔离带均为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因此,无需申请施工许可证。可见,占用农用地建设经营农场不需要向规划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事实上,拆迁方以这样的理由责令或者强制拆迁,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这往往是为了逃避对养殖场主的补偿手段。三是按照国务院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对搬迁农场进行环境整治;对搬迁农场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提出无需补偿拆迁。
目前,全国各地对禁养区养殖场的拆迁进度不一,具体补偿标准也不尽相同。一般来说,县级人民政府会出台禁止养殖区内大型养殖场拆迁工作方案,明确补助资金来源、拆迁主体、补偿标准、时间节点等具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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