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合法维权强制拆迁养殖场
时间:2023-06-27 10:17:30 48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如何合法维权强制拆迁养殖场

合法维权强制拆迁养殖场是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处理,并且可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拆迁人赔偿强拆行为造成的损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二、拆迁强制执行有哪些要求

拆迁强制执行的要求有:

1.被拆迁人在期限内没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2.被拆迁人没有及时搬迁;

3.作出拆迁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向法院提出了强制执行申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三、哪些部门可以实施强制拆迁补偿

可以实施强制拆迁的部门是市、县级人民政府的房屋管理部门。强制拆除权属于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法定职权,县级以上政府可以责成规划、土地、建设、城管等相关部门具体实施强制拆除的法定职权,人民法院不再予以执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n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n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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