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害人身型犯罪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对暴力强拆行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该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第三十一条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此规定的出台有效弥补了我国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制度中关于暴力强拆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空白。
暴力强拆案件中最可能引发的是人身侵害型犯罪。近年我国拆迁行政部门的执法人员素质已得到很大的提升,但仍有部分地方拆迁部门人员法治素养缺乏,不顾老百姓的生命健康安全,采取侵害被拆迁人生命财产健康安全的暴力行为强行拆迁。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侵害被拆迁人的人身权益的罪名主要有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等。
另一方面,被拆迁人过激的反抗行为也往往会引起对执法人员人身伤害,触及故意伤害罪、妨碍公务罪等罪名。为防止当事人与拆迁人发生高强度的肢体冲突,律师应及时提醒当事人面对拆迁行为要冷静理性,正当防卫,尽量避免流血事件发生,在遭到身体伤害或人身限制时,第一时间向律师反应,以防止事态恶化。
二、侵害财产型犯罪
拆迁主体通过对被拆迁人的生产生活设施进行破坏,使被拆迁人的日常生活难以正常进行下去,若毁坏财物金额较大,暴力拆迁行为就触犯了刑法规定的故意毁坏财物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追诉标准为:(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审判标准由于我国刑法对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数额未作出明确界定,因此各地在实施中的标准也不太相同,福建省在对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认定中,“数额较大”一般为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数额巨大”为五万元以上。
此外,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包括“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故暴力强拆中严重的打砸抢行为也极有可能触及到寻衅滋事罪。
考虑到刑事诉讼的证据收集难度大,当事人保留证据的意识普遍薄弱,律师可适时提醒当事人对相关证据拍照、录音。
三、职务犯罪
拆迁案件的两大利益主体——政府与开发商,基于共同利益关系,加上建设项目审批的不透明,拆迁期间极易产生贪腐恶果。主要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共同贪污行为、行政部门与开发单位之间的受贿与行贿行为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滥用职权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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