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强拆罪是什么?
房屋取得、拆迁过程中的违法拆迁,应涉嫌构成故意毁坏财产罪。根据该条规定,故意毁坏财产罪,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是指破坏个人财产,致使他人精神失常;破坏生产经营设备设施,致使生产经营停止,造成重大损失;破坏手段极其恶劣的。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房屋征收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或者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被征收人违反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道路通行等非法手段强迫搬迁,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处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见,对不履行法定征收程序而给予强制执行的拆迁案件,应当进入司法审查程序,构成犯罪的,应当立案侦查。作为公民,住宅或商品房不仅具有较高的价值,而且具有多重的社会属性。居者有其屋是社会稳定的有利保障。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故意毁坏财产罪(刑法第275条)】第三十三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起公诉:(一)造成公私财产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损坏公私财产三次以上的;(三)聚众三人以上,公开毁坏公私财产的;(四)其他严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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