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济宁市异地就医备案取消有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
第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
二、济宁市异地就医备案取消受理条件
1.疾病证明书或出院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出院(死亡)记录/出院小结,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基本医疗保险外伤异地就医情况表1份(原件),入院记录复印件1份(意外伤害报销时提供);
4.住院医疗费用发票,原件1份;
5.与住院费用发票对应的清单,原件1份;
6.居民身份证,验原件;
7.属于长期异地居住发生的医疗费用,已办理异地备案的,以系统登记为准;
8.属于转统筹地区外就诊的,以系统登记为准;
9.银行账户(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1份(验原件),须注明该账户开户名、开户行名称及联系电话;如无法提供参保人员本人银行账户的,可提供参保人员直系亲属的银行卡,并提供双方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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