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捐赠的捐赠人有穷困抗辩权。根据我国民法典及慈善法的相关规定,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
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者书面捐赠协议签订地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因此,公开捐赠的捐赠人有穷困抗辩权。但应先履行向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等程序后,才可以行使该抗辩权。
规定捐助人(捐赠人)等相关方的撤销权,体现对非营利法人和捐助人的保护
《民法典》第94条第2款规定:“捐助法人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或者法定代表人作出决定的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定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捐助人等利害关系人或者主管机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该条规定赋予了捐助人等利害关系人和主管机关有效监管非营利法人活动程序上和内容上合法性的有效机制。该撤销权的设置,有助于保障非营利法人合法合规开展活动,保护非营利法人捐赠人、受益人等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规定非营利法人的出现既是法人制度的进一步扩大,也是我国经济形态更加丰富的表现。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稳定经济发展,对非营利法人制度的完善和合法化问题的重视是十分必要的。如果您在工作生活中遇到了难以解决的与非营利法人相关的问题,建议您咨询相关律师以获得合法合理的解决途径。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六条,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慈善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
经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者书面捐赠协议签订地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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