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
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办理程序及应提供的资料:
(一)自建单位持以下资料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批准文件;
3.申请人身份证明;
4.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规划验收合格的函;
6.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
7.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不动产测量报告、宗地图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调查成果;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自建单位持以下资料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建局)住房保障处办理《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许可证。
1.市发改委核发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批准书;
2.单位产《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3.《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集资登记汇总表(见附件一);
4.其它相关资料。
(三)自建单位持以下资料办理交易手续:
1.《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许可证;
2.《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备案汇总表(见附件二);
3.《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
4.购房人身份证复印件;
5.市发改委核发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批准书;
6.完税费证明及已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证明;
7.《房屋所有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
8.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9.其它相关资料。
(四)自建单位和购房人持以下资料办理公产注销及个人《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许可证;
3.申请人身份证明;
4.《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
5.完税凭证;
6.自建单位《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
7.其他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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