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旗县某饭店做服务员王某,1993年9月出生,个性张扬,敢作敢为。在她十八岁生日前因琐事殴打他人寻衅滋事,冲动和盲行之后将付出沉重的代价。6月27日,社旗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王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0年9月7日晚,被告人王某带领男朋友杜某(另案处理)回到社旗县城某饭店女服务员宿舍,因杜某影响该宿舍人员休息,与饭店服务员发生冲突,引起撕打。杜某随后联系到海某(另案处理)等人携带钢管等凶器到该饭店的男服务员宿舍,由王某将参与厮打的男服务员叫出,对其进行殴打。次日下午2时许,在王某的带领下,杜某、海某又组织多人在该饭店男服务员的宿舍附近对男服务员进行殴打,将五名男服务员打伤。经法医鉴定,该饭店男服务员张某、侯某的伤情构成轻伤;杨某、王某、李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为琐事而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伤,三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王某在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且系初犯,本人又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告人王某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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