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溪市有一个未成年人跟着他的大哥不但进入酒吧,还故意毁坏酒吧内财物。近日,岑溪市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
2014年9月12日凌晨1时许,未成年被告人李某某伙同陈某、杨某某等人去到岑溪市区某酒吧饮酒,陈某等人要求酒吧免费送啤酒而酒吧老板不同意时,陈某即指使李某某、杨某某等人将某酒吧卡座上的玻璃八角杯、鸡尾酒圆形酒杯、鸡尾酒高脚杯、收银标识牌和楼道的灯箱等物品砸烂。经鉴定,上述被损坏的物品损失价值为2208元。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4年10月8日在岑溪市区被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同案人在公共场所,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寻衅滋事罪罪名成立。依法应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幅度内量刑惩处。被告人李某某与同案人主观上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客观上又共同实施了犯罪行为,是共同犯罪。在共同故意犯罪中,被告人李某某起主要、积极的作用,是主犯,依法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法院遂做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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