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尽抚养义务的父母子女有无赡养的责任
离婚后未抚养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子女对父母有法定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离婚而终止。因父母曾无力抚养子女,子女在成年后仍然负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子女在成年后不能将父母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做为自己履行赡养父母义务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二、断绝赡养义务怎么办
赡养义务是不可以断绝的,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被赡养人有要求赡养人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赡养人不履行给付赡养费、共同分担费用的,除了支付赡养费、共同分担的费用外,还应按照应当缴纳的赡养费、共同分担的费用数额的每日1%支付违约金。因赡养人不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赡养期间的护理人员费用由违约的赡养人承担。
三、民法典规定儿媳妇是否有赡养公婆的义务
儿媳没有赡养公婆的法定义务。法律上只规定了子女对于父母有赡养义务,而并没有儿媳赡养公婆的义务,但法律上是提倡儿媳赡养公婆的,具体情况下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1.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2.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3.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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