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实施改革创新法规改革创新失误三种情形可免责
时间:2023-06-07 15:55:29 9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多部地方法规1日起在深圳实施,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率先制定和实施的改革创新法规——《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

这一《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公立非营利机构和人民团体负有改革创新的工作职责。市、区政府的改革创新工作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及改革创新方案,市政府各部门的改革创新工作计划及方案,应当向社会公布。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改革创新,市体制改革工作机构或者上级单位应当委托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进行效果评估。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

《条例》还强调,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改革创新,有关单位应当举行听证会。听证会的有关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听证会上的主要意见应当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条例》还要求市、区人大常委会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改革创新工作的监督。同时,国家机关、公立非营利机构和人民团体如果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即抵制、阻挠改革创新工作,情节严重的,或者以改革创新名义为单位或者个人牟取私利的,或者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的,由监察机关或者其上级单位追究其主要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市体制改革工作机构也可以提请市监察机关或者其上级单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根据《条例》,深圳市政府将设立改革创新奖项。同时,免责也是《条例》的亮点之一。如果改革创新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条例》提出了三种免于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情形:一是改革创新方案制定和实施程序符合有关规定;二是个人和所在单位没有牟取私利;三是未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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