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要共同诉讼例子以及处理方法
时间:2023-06-14 10:21:31 42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案件

2010年9月,通达公司的业务员王某,意欲订购展销会上的一种童车。但是所带合同书已经用尽,于是就向同行便利商场采购站的李某借用了便利商场的合同专用章,并以便利商场的名义与开心童车生产公司签订了500辆童车的购销合同。全部货款共计10万,合同签订以后,王某根据合同要求本单位汇了定金2万元,开心童车生产公司就将全部货物交给王某自行运走。但是王某在销售时,发现该车不适合农村市场的需求。因此,通达公司没有按照合同规定在提货两个月后付清所余货款。开心童车生产公司于是就向原定合同需方便利商场索要货款,而便利商场则以合同专用章系出借给通达公司,应向实际收货方索要货款为由拒绝支付。开心童车生产公司经与通达公司联系,但是该公司以不是合同签订人拒绝付款。开心童车生产公司以原订合同主体便利商场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受理法院向被告发出应诉通知书以后,便利商场以实际合同主体系通达公司为由拒绝应诉。法院承办员经过实地调查,向原经办人王某核准了合同的签订过程,追加通达公司为共同被告。

问题

1.在本案中,出借人和借用人能否作为共同诉讼人?

本案是必要共同诉讼,通达公司和便利商场为必要共同诉讼人。虽然买卖合同的双方为便利商场和开心童车生产公司,但是事实上是通达公司的业务员借用便利商场的合同专用章签订的,合同的实际当事人是通达公司。根据《民诉意见》第52条规定“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2.法院判决通达公司在一个月内还清所剩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判处合同专用章出借人便利商场对此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分担。如果通达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则法院应如何处理?

关于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内部效力,我国民事诉讼法采取共同诉讼人协商一致的原则,把共同诉讼人视为一个整体,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的,对所有的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但是,“承认原则”的例外体现在上诉权的行使方面。根据《民诉意见》第177条的规定,“该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的,未提出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因此本案通达公司提出上诉,对于其和便利商场、开心童车生产公司的责任分担均有意见,故法院应当将两者均列为被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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