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诉讼是指原告或被告一方为两人以上,诉讼客体相同,并且诉讼主张一致。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共同诉讼中要求当事人一方是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有当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的当事人在同一诉讼程序中进行诉讼时,才能成为共同诉讼。
二、共同诉讼中的诉讼标是相同的。所谓相同,是指同一或者同类这两种情况。同一的是必要共同诉讼,同种类的是普通共同诉讼。
三、共同诉讼中的诉讼主张是一致的。所谓一致,是指共同诉讼人之间的诉讼主张之间没有根本冲突或者实质性的差异,并不是指诉讼主张完全相同。
四、共同诉讼的案件属同一人民法院管辖,并且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进行合并审理。在必要共同诉讼中,法院必须合并审理,而在普通共同诉讼中,法院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分开审理。
五、共同诉讼分为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两种类型。其中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的共同诉讼,是必要共同诉讼,必要共同诉讼是不可分之诉,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全体承认对全体发生法律效力,其目的在于防止矛盾判决。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同种类的共同诉讼,是普通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是可分之诉,一人的诉讼行为不会对其他行为人发生法律效力,其目的在于实现诉讼经济,节约司法资源。
共同诉讼属于诉的合并,其意义在于简化诉讼程序,避免法院在同一事件处理上作出矛盾的判决。
民事诉讼法中适用裁定的情况有哪些
1、不予受理。法院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起诉不予受理,该不予受理属于程序性问题,故应当用裁定作出。对于不予受理的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上诉。
2、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当事人,尤其是被告和第三人,认为某一案件的一审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的,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对本院是否有管辖权,应当以裁定方式作出。对与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上诉。
3、驳回起诉属于程序问题,主要适用于两种情况:一是法院受理了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的案件,原告又不愿撤诉的,裁定驳回起诉;二是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通知原告撤诉而原告不撤诉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对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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