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起诉不予受理。针对这一情况,该不予受理属于程序性问题,因此应当用裁定作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起诉不予受理。针对这一情况,该不予受理属于程序性问题,因此应当用裁定作出。(2)对管辖权有异议的。(3)驳回起诉。(4)保全和先予执行。(5)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6)中止或者终结诉讼。(7)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8)中止或者终结执行。(9)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10)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11)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民事诉讼法裁定制度概述
民事诉讼法裁定制度是民事诉讼程序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制度,它包括各种裁定,例如不予受理裁定、延期审理裁定、管辖权异议裁定等。这些裁定对于保证诉讼的公正、及时和公平具有重要意义。
不予受理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这一裁定旨在避免当事人因不符合起诉条件而无法享受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
延期审理裁定是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需要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延期审理的裁定。这一裁定旨在保证当事人及时得到公正审理,避免耽误案件审理进程。
管辖权异议裁定是指当事人认为管辖权异议,请求将案件交由其他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管辖权异议裁定的裁定。这一裁定旨在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避免因管辖权问题导致案件审理不公。
民事诉讼法裁定制度对于保证民事诉讼的公正、及时和公平具有重要意义。这些裁定在案件审理中起到了关键的作用,是民事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的必要保障。
不予受理、延期审理、管辖权异议裁定等裁定是民事诉讼法中非常重要的制度,它们对于保证诉讼的公正、及时和公平具有重要意义。在民事诉讼程序中,这些裁定可以避免当事人因不符合起诉条件而无法享受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也可以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避免因管辖权问题导致案件审理不公。因此,民事诉讼法裁定制度对于保证民事诉讼的公正、及时和公平具有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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