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宁德出国(境)户口注销法律依据是什么
《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闽公综〔2017〕348号)
第八十三条:公民已取得外国国籍的,应当凭外国护照以及复印件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户口注销。
第八十四条:公民已取得外国国籍,未申请户口注销的,公安派出所发现后,发函经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由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工作中发现并通报给公安户政部门的,由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
第八十五条:公民经批准前往港澳地区定居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内地居民申请前往香港/澳门定居批准通知书》;公民经批准前往台湾地区定居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户口注销。公民已定居港澳地区的,提交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户口注销。非提交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不予办理。公民自行取得台湾地区身份的,提交县级以上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户口注销。
第八十六条:公民已取得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但未注销内地户口,公安派出所发现后,发函经县级以上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第八十七条:外国人在国内福利院收养儿童办理国内公民收养手续后,福利院应当提交省民政部门签发的《涉外送养通知书》《涉外收养登记证》复印件,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户口注销。
二、宁德出国(境)户口注销受理条件
1、本市户籍人口,已取得外国国籍的公民注销国内户口,由本人在户籍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2、本市户籍人口,经批准前往港澳台定居公民注销国内户口,由本人在户籍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3、本市户籍人口,福利院儿童,被外国人办理合法收养手续后注销国内户口,由收养人在户籍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三、宁德出国(境)户口注销办理材料
1、申请书;
2、居民身份证、户口薄
3、县级以上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
4、外国护照或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通报函;
5、县级以上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内地居民申请前往香港/澳门定居批准通知书》,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函;
6、《涉外收养登记证》、《涉外送养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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