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我企业的房屋已经使用15年了,账上的余值已剩下的不多了,而交纳房产税时税务机关却让我按房屋的原值交纳,我觉得很不公平,我认为应当按房屋的余值来交房产税比较公平,请问我到底按什么来交房产税才是正确的呢?
答:国发[1986]90号文件规定:
第三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财税地[1986]8号文件规定:
十五、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
对纳税人未按会计制度规定记载的,在计征房产税时,应按规定调整房产原值,对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的,应重新予以评估。
十七、关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其减除幅度,可否按照房屋的新旧程度分别确定?对有些房屋的减除幅度,可否超过这个规定?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具体减除幅度以及是否区别房屋新旧程度分别确定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减除幅度只能在10%至30%以内。
吉政发[1987]163号文件第四条规定:
房产税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年税率为1.2%.
提示:可见,无论你的房屋使用多少年都应当按原值扣除10%—30%的比例后的余值来交纳,吉林省规定的扣除比例为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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