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遭受了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欺诈行为,受害者可依法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或向相关行政机构进行举报告发。据现行法律法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环节存在如下五种情况,均可能导致相应的合同归于无效,甚至会被撤销或解除。在此情况下,购买方有权诉求退回购房款项及其孳息,同时还能要求赔偿损失,并且可以进一步请求出卖方承担不超过已支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首先,出卖方故意隐瞒其尚未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其次,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设定抵押权的事实;再次,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售给第三方,或者所售房屋属于拆迁补偿安置房的事实;此外,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后,出卖方未及时告知购买方,却又将该房屋抵押给了第三方;最后,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后,出卖方又将该房屋出售给第三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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