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房屋租赁合同书》规定:承租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出租人加纳两个月的租金作为租赁保证金,共计806400元人民币(第3条第2项)。本合同终止时,出租人收取的租赁保证金除用以充抵合同约定的应由承租人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无息退还承租人(第3条第4项)。未经出租人同意而将租赁房屋整体转租给第三人,出租人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再退还租赁保证金,同时承租人还得承担违约责任(第6条)。如遇政府规划建设征用、自然灾害或者不可抗力致使承租人不能正常使用租赁房屋时,本合同自行终止,出租人退还保证金,双方按当年实际使用时间结算租赁等各项费用,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第9条第3款)。从这些规定可知,此类租赁保证金具有预付部分租金、双方当事人清结合同履行和返还租赁房屋所需费用的备用金、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备用金、合同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原因而终止时予以退还的性质。
全文37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