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是指在破产程序得以启动之前即已经产生的、针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请求权,经过法定程序进行申报和确认后,能够从破产财产中得到平等公正清偿的一种权利。
这其中包括了在企业宣告破产后所成立的那些无任何财产担保的债权、尽管已经设置了财产担保,却自愿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以及在设置了财产担保的情况下,由于担保物的市价低于债权数额,导致未能足额受偿的那部分债权等等。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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