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信”罪项下的支付结算行为特指行为人在明知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犯罪活动之际,仍主动为之提供支付结算方面的协助。
此种行为主要涵盖了为其犯罪所需,提供各类银行卡、支付账户等作为资金转移渠道;
或者是通过转账、套现、提款等途径,积极协助完成资金流转的过程。
这些做法无疑对正常的金融监管秩序产生了严重影响。
当然,实际判断罪行严重程度时还需结合诸如支付结算金额、交易次数以及违法所得等诸多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和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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