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类问题的产生多是由老人的女子提出,由老人本人提出的非常少。女子关心的问题多是己方财产相对多一些,担心老人百年后的财产会被对方分走,因此想咨询怎样能够避免这个问题。
抛开传统家庭观念和社会观念和以及道德和感情因素,仅仅从解决该问题的法律角度,给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最安全的做法是将老人名下的房产和存款全部转移到自己子女名下,这样,在老人再婚后离婚时,或老人中途百年时,上述财产已和老人没有任何关系,对方老人也不会分得任何财产。这种做法能够实施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己方老人同意,老人不同意时此法绝对行不通;其次,有多名子女的,对于把财产转移到谁的名下问题女子之间最好无争议,不然即使老人把财产转移到某一人名下了,那也可能因此产生更多的家庭内部矛盾。
(二)如果老人不同意前条做法或担心子女日后不尽孝的,老人可以在再婚前或再婚后到公证处做份公证遗嘱,最好是再婚前去做公证遗嘱,把身后事安排妥当。
一、有财产纠纷如何离婚
有财产纠纷的可以选择协议离婚也可以选择诉讼离婚。协议离婚要求双方就自愿离婚、子女的抚养以及财产和债务的分割达成一致,共同到给自己颁发结婚证的部门办理离婚手续。诉讼离婚的,双方无法达成离婚合意时,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并对财产纠纷作出处理。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当事人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老人再婚要注意什么
(一)要有正确的再婚动机,如果单纯考虑经济、住房家务,就有失偏颇,本末倒置了。个别老人为解决子女的结婚用房,不惜牺牲自己的晚年幸福,草率地与他人结合,更不可取。
(二)应考虑与对方在个性,情趣、生活习惯、饮食、爱好是否相投相合,两个事业心都很强的人组织了家庭,双方人品都不错,但就是家庭生活不融洽,原因往往就在于情趣爱好,以及处理日常生活小事的冲突上。
(三)应充分考虑对方的经济条件,婚姻是一种法律关系,缔结这种关系是十分严肃的,双方都应考虑组织家庭的条件是否具备,性格是否协和,经济能否独立,爱好是否排斥不融等。注意了这几点,对日后夫妻生活的和谐融洽,就有了先天的健康基因,婚后的调适也更容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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