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再婚老人遗产继承纠纷案件。尹女士与钟先生均系再婚,尹女士没有儿女,钟先生儿女已成年并已独立生活。再婚后两人感情并不稳定,曾一度离婚,后又复离。1997年两人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钟先生一气之下回到开封老家,从此两人未再共同生活。2003年4月尹女士过世,享年七十七岁,留下一套房产。尹女士的妹妹尹-辛认为七年来姐姐的生活一直是由自己照顾,而钟先生一直未来看望姐姐,没有尽到夫妻间的扶助义务,系遗弃行为,不应再有继承权,故该套房产应由自己继承。钟先生则认为尹女士没有儿女,自己是她唯一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自己也年逾七十,自己的生活尚需人照料,并无力照顾尹女士的生活;尹女士有保姆,不需要他人过多照顾,且双方因感情问题分居谈不上遗弃,故自己对该套房产享有全部的继承权。后两人诉至法院,该案现正在审理中。
近年来有关再婚老人遗产继承纠纷案件呈上升趋势。如该院近日还审理了这样一个案件,一对老人再婚刚8个月,男方就去世了。办理完丧事后,女方回婚姻期间双方住处生活,男方的五个子女却已将房门换锁,不让女方居住。原来该房屋是五子女的亲生母亲与父亲的共同财产,五子女认为既然父亲已去世,女方就无权再居住在这里,且五子女认为女方对父亲生前照顾不好,作为子女也无法容忍女方继续住在此。女方因无处居住遂诉至法院,要求继承死去丈夫的房屋居住权并要求分割其他遗产。又如在另一案件中,男女双方也是仅结婚8个多月,男方去世,女方以男方病重期间所写的一份遗嘱要求继承男方婚前的一套房产,男方的三个子女却认为遗嘱是在其父亲病重处于弥留之际所写,父亲得地又是脑病,所以该遗嘱不是父亲的真实意思表示。
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而老年再婚后的遗产继承纠纷案件又牵涉到几个家庭,关系更为复杂,如果诉讼中缺乏充分、明确的证据,则不仅加大了审理的难度,且使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家大,矛盾难以调和。这时如果被继承人留有一份意思表示清晰明确又不违反法律规定的遗嘱,问题就会迎刃而解,一切风平浪静。如第一个案件中,钟先生确实是尹女士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然而双方确实已分居七年,七年间尹女士还提起过离婚,七年中谁对尹女士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尹女士的真实意思是什么,如果尹女士未留下只言片语,妹妹和丈夫之间也不会闹到抢夺房子的地步。第二个案件中,双方在再婚时虽然曾有过一份再婚协议,但协议中涉及遗产继承部分,却只有“如任何一方先走(去世),晚辈不得对留者另眼看待,屋内财产由留者自用”这样一句既含糊不清,又不符合法律的约定。因为从该条约定看,男方似乎有照顾女方生活的意思,但因为房内财产是男方与五个子女母亲的共同财产,并不完全属于男方一人所有,所以男方并无权全部处置;另“屋内财产”是否包括“房屋”等又约定不明确。这样一条遗嘱导致的结果是:女方抱着遗嘱要求居住,子女要求根据法律分割遗产。第三个案件中,女方虽然也提交了一份遗嘱,但该遗嘱是男方在病重期间所写的一份字迹歪纽、错字连篇、文句不整的东西,这是否是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仅有一份遗嘱确实不好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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