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荔湾区申请在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审批办理地点在哪
时间:2023-05-28 20:17:08 21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办理地点

广州市荔湾区中山七路341号之1首层办公区所有窗口

二、办理材料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管理机构加盖公章

管理机构加盖公章

编制单位签名或者盖章

管理机构及相关单位或个人加盖公章

专家和相关利益群体签名或盖章

三、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四、办理地点

广州市荔湾区中山七路341号之1首层办公区所有窗口

五、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六、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登录“广东网上办事大厅省林业厅窗口”,选择网上申请事项,以“个人注册”方式网上注册,并按页面提示输入相关信息,上传相关材料并按“提交申报”。网上核准通过后将纸质申请材料面交或寄送受理机关。

2.受理:办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网上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一次性在网上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予以补正。

3.审查:经办人按有关标准对提出审查意见报处级领导核查,处级领导核查后提出审查意见。

4.决定:省林业厅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行政许可决定。审查合格的,由省林业厅向申请人核发《行政许可决定书》,审查不合格的,由省林业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诉讼权利。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通过现场方式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办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予以补正。

3.审查:经办人按有关标准对提出审查意见报处级领导核查,处级领导核查后提出审查意见。

4.决定:省林业厅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行政许可决定。审查合格的,由省林业厅向申请人核发《行政许可决定书》,审查不合格的,由省林业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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